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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存治安隐患限期拒不整改属失信行为

2015-02-28 09:25:21.0 出处:法制日报

    记者今天从江苏省公安厅获悉,由该厅积极推动并于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主动顺应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面临的新形势,着力破解内保执法工作遇到的难题,提升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规范管理的能力,去年8月份以来,江苏省厅积极争取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内司委和法工委的重视支持,对《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数十易其稿,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改进内保工作、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据了解,江苏现在施行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颁布于1990年,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企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组织形态等呈多样化发展态势,地铁轻轨、寄递物流等企业迅猛发展,民办学校、医院以及个体加油站、金银珠宝店等面广量大,极易受到不法侵袭,基层实践中存在指导依据不足、量罚标准缺失等瓶颈,服务发展和安全监管的职能受限;随着平安江苏建设的深入推进,受诸多因素的交织影响,单位内部反恐维稳、治安安全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原有的行政法规已不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影响和制约着内保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此,江苏省公安厅积极推进条例的全面修订。即将施行的条例在适用范围上作出了调整规范,明确将高校、民办非企业,以及加油站、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等个体工商户纳入调整范围,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增加了重点时政类报刊和新闻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等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快递企业、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等。

  针对恐怖事件、个人极端暴力以及社会矛盾纠纷引起的治安突发事件日趋突出的复杂形势,新条例对单位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矛盾化解和现场处置,对紧急情况、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单位加强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措施等作出规定,为公安机关加强反恐维稳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提供支持。

  此外,新条例还在法律责任上进行了细化补充:对于单位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一律视为失信行为,根据情形处不同数额的罚款,并将处罚情况提供给信用征信机构,纳入全省单位和个人信用体系进行管理约束;对于单位在整改期间因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条例也规定了处罚措施。

  同时,条例还对各方面反映较多的保安服务外包、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公安监督检查行为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全省法治建设进程,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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